商品混凝土行业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日期:2011-07-06]  来源:行业新闻   阅读:0 次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大量高层办公楼、居民住宅拔地而起,由于施工工艺均采用混凝土浇筑施工,带动商品混凝土行业迅速发展壮大。由于商品混凝土行业处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过渡地带,同时又是一个新兴崛起行业,有必要认清和分析其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强该行业的税收管理。

  一、商品混凝土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不及时确认收入延迟申报纳税。由于混凝土行业的下游产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具有前期大量投入、后期分期收益的特点,这就造成其对供应商不及时支付货款的现象,因而连带造成混凝土企业因资金紧张而不及时结转收入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拖欠货款现象还比较普遍和严重,金额高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当季不结算甚至当年不结算,商品混凝土企业往往根据货款回笼的情况开票申报销售;由于下游客户是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营业税企业,即使支付了货款也没有抵扣要求,并不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样急须取得发票。这样主、客观上均造成了企业延迟申报少缴税款的现象。

  二是隐匿抵债货物不动产等实物收入。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应收账款往往比较大,而下游客户又都是房地产和建安企业,结算账务时购买方资金紧张,会将开发的商品房屋、其他动产(如汽车)抵债,抵进商品房屋或货物再销售行为往往比较隐蔽,多以个人名义销售,税务部门难以有效监控,企业以不记账或者挂往来账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三是虚增成本虚列费用侵蚀应税所得。该行业以水泥、黄沙、石子、粉煤灰和添加剂为主要材料,其中水泥和添加剂的供应商相对正规固定,但在粉煤灰、黄沙和石子采购业务上,取得的票据全部为普通发票,实际供应者基本为个人,取得的普通发票有税务部门代开的、有外地企业开具的,更有假发票入账,由于普通发票难以象专用发票一样能够直接验证真实性,个别不法企业因此钻空子虚增成本。混凝土企业除自有搅拌车辆外,客户需要混凝土的用量大、时间紧,有时也租用搅拌运输车辆,而搅拌车拥有者一般多为个人,与运输企业相似,混凝土行业搅拌车辆也存在挂靠现象。租赁双方在利益的驱动下,将租用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统统计入企业费用,冲减利润,达到少缴或者不缴所得税的目的。

  四是视同销售不申报或者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商品混凝土企业自建在建工程领用自产的混凝土,一般不会主动视同销售申报收入。有些商品混凝土企业出资方是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或其法人代表,商品混凝土企业与这些建筑安装企业形成实质性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采取购销不记账,或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等方式偷逃增值税。并且由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低于增值税6%的征收率,商品混凝土企业隐匿部分销售收入,由关联的建筑安装企业申报为营业税劳务,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五是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却不主动申请认证。商品混凝土在工程施工中数量多、金额大,往往一次供货合同就达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元,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很轻松就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当按增值税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简易办法征收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相差一倍,因此个别企业即使达到标准也不主动申请认证一般纳税人,甚至采取销售不记账等方式将年销售收入“控制”在50万元以下,税务部门如果没有相应监控措施则容量出现征管漏洞,商品混凝土企业长期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而少缴税款。

  二、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登记管理,跟踪监控及时认定。商品混凝土企业办理好税务登记后,应由管理分局的责任区管理员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综合调查,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和认定,并按规定办理简易办法征收方式认定;对尚无实质性业务的新设立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跟踪监控,一旦达标及时督促其办理认证手续并按简易征收办法管理,对拒不办理申请的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完善日常监控,采集信息开展评估。根据行业特点,参考以往加油站的监控管理经验,可以设计《混凝土加工企业信息采集表》,每月对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一次数据采集,要求申报时除填报国税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另需报送《混凝土加工企业信息采集表》,逐月向管理员报送当月混凝土出库量明细、当月原材料消耗总量明细、当月能耗明细等涉税材料,由税收管理员整合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为该行业税收征管提供完整、持续的动态数据。混凝土行业的收入和成本可以通过单价和数量(混凝土不能存放,生产的数量就是销售的数量)进行控制,而混凝土的产量与耗电量、原材料投入量成正比,投入产出率较为稳定,因此可以通过“投入产出法”评估企业的销售数量是否真实,即根据混凝土企业期内原材料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耗定额测算纳税人理论生产数量。通过“投入产出法”开展评估以及多种数据的综合运用,如果发现测算指标与企业提供的数据有较大出入时,则该企业所上报的成本、费用、收入等方面可能存在虚假问题,可以将其作为重点对象开展评估。

  三是规范财务核算,监督收入确认情况。商品混凝土企业目前处于新兴阶段,财务人员素质不算高,加之采取简易办法纳税,财务管理难以象其他工业企业一样规范,因此作为税务部门应指导其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内控制度,设专人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核算工作,按月编制《应收账款结算统计表》,既确认当月应收账款发生额,又确认本月止累计应收账款余额。监控人员可按月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商品混凝土由于购买方的特定性,购销双方之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约定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结算方式多种多样,有分期收款方式、预收货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等,在分期收款方式中,有的是等工程竣工决算后会清尾款,有的是等质量检验合格后付清尾款,资金结算时间严重滞后。为防止企业有意混淆概念,故意延迟确认收入,监控人员应及时掌握企业合同签订情况与合同履行情况,结合每月混凝土发出情况,严格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认收入。必要的时候可以到混凝土购买方进行实地调查,深入施工现场核实合同履行进度,以及混凝土购买方是否与其结清货款,是否有以货抵债、以房抵债的情况。

  四是严格发票管理,防范虚假开具取得。严格管理混凝土企业进货发票的取得,严禁白条代替发票入账。目前我局通过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与市城建局的地方建材管理处签订了综合治税委托代征协议,由其为销售黄沙、石子等建材的个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商品混凝土企业租用运输车费用必须取得正规运输发票,外包车辆统一进行登记备案。商品混凝土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以提货单作为开票依据且必须与发票记账联一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提货单应具备以下要素:编号、填制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开单数、实提数、金额、收款方式和提货人,提货单所填内容应确保真实,与合同所载内容及出库货物一致。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个别人到办税服务厅以个人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名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税款。从该行业的特征来分析,临商不可能具备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能力,很有可能是一般纳税人故意逃避6%的征收率,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接近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有意隐匿销售收入。对此税务部门应严格监控商品混凝土的普通发票代开业务,防止出现税收征管漏洞。

广州圣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粤ICP备17139393号

粤公网安备 44011102001014号